學程簡介

「空間資訊」專業學程為培育空間資訊規劃實務與操作之專業人才,增進相關學術研究整合與技術發展,提供必要之學理研究、技術與工具研發、實務應用服務、及相關空間資訊研究的支援及人才培訓與推廣。本學程結合本校各系所資訊相關領域教師共同參與課程規劃與授課,可針對各領域不同的特性來設計發展適合的空間資訊選修課程與修課流程,也可提升教師的跨領域整合知識與合作機會。

設立目的

  • 訓練學有專精的專業技術與顧問人才,提升跨領域之科技整合研究能力。
  • 提供修業學生進修相關研究所或整合相關空間資訊之能力。
  • 提供修業學生參加高普考、技師等之資格與應考能力。
  • 開拓修業學生在跨領域產、官、學界的多元性視野與發展。

生涯規劃

  • 產業界:各政府相關單位、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公司、GIS 相關產業等。
  • 研究所:地理、環境、都市計劃、觀光、休閒、地政等國內外相關研究所。
  • 國家考試: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測量技師)、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

學程資源與工具

  • ArcGIS Pro:Esri 跨世代 64 位元桌上型 GIS 產品,支援 2D 地圖與 3D 建模視覺化,內建 AI 機器學習與開發者環境,並可結合 ArcGIS Online 及 ArcGIS Enterprise 於雲端共享資料。
ArcGIS Pro 3D 建物萃取
ArcGIS Pro 3D 建物萃取
  • Google Earth:將衛星圖、航空照相與 GIS 資料疊加於地球三維模型上,並可透過 KML 語言在地圖上添加自訂資料。

課程架構

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 15 學分,其中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均應各至少修畢 5 學分。

基礎課程

科目(學分/學時)開設系所
地圖學(3/3)地理系
地理資訊系統(3/3)地理系
遙測學(3/3)地理系
計量地理學(3/3)地理系
程式設計(3/3)數學系、資工系、工學院、工教系(科技系)
資料庫實作(3/3)資管系
程式設計與資料視覺化(3/3)地理系
人工智慧程式設計入門(2/2)生物系
進階程式設計(3/3)電子系
程式設計與應用(3/3)機電系
Python 程式語言(3/3)電機系

進階課程

科目(學分/學時)開設系所
測量學(3/3)地理系
航照判讀(3/3)地理系
地理資訊系統應用(3/3)地理系
地理資訊系統運用程式(3/3)地理系
數位地球與全球環境變遷(3/3)地理系
資料結構(3/3)數學系、資管系、資工系
電腦製圖(3/3)地理系
資料科學導論(3/3)地理系
電腦繪圖概論 或 向量繪圖設計(3/3)美術系/資管系
文字探勘與機器人實作專題(3/3)英語系

應用課程

科目(學分/學時)開設系所
土地利用(3/3)地理系
資源經營管理(3/3)地理系
環境災害(3/3)地理系
觀光地理學(3/3)地理系
應用地形學(3/3)地理系
應用水文學(3/3)地理系
應用氣象學(3/3)地理系
交通地理學(3/3)地理系
都市設計(3/3)地理系
國土規劃(3/3)地理系
環境規劃與設計(3/3)地理系
社會網絡分析與地理應用(3/3)地理系

註:

  • 本校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 本學程課程得採隔年或不定期開課。
  • 其它修課事宜悉依本校空間資訊學分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空間資訊專業人才,提供學生跨院系之整合性學習環境,特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三條之規定,設立「空間資訊」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由本校文學院地理學系主辦,並組成空間資訊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本委員會置委員 3~5 人,由學程設置單位推薦名單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之。

第三條 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地理學系及相關開課系所共同支援教學。

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惟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同意後取得修讀資格並將同意修讀名單彙送教務處存查。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辦理一次。本學程之學年甄選修習名額不限(但仍受課程選修人數限制)。

第五條 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課程分類請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第六條 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 15 學分,其中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均應各至少修畢 5 學分,所修學分須有 1 科(1 學分以上)(含)以上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學分數,方頒授學程修業證明書。

第七條 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認,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第八條 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已符合該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九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十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列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取得修讀學分學程資格之學生並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向本學程設置單位申請學程修習認證,經學程設置單位及教務處審核通過,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

第十三條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生選課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予以承認,但採認他校所修課程以 6 學分為限。

第十五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院、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學程認證申請

請於完成課程架構中所需學分後,附上申請表及成績單,送地理系辦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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