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程簡介

為培育環境及觀光專業人才,提供學生跨院系之整合性學習環境,本校地理學系設立「環境教育暨觀光遊憩」學分學程,結合校內地理系、生物系、公育系、美術系、財金系、企管系、資管系、歷史所等相關系所教師共同支援教學,並透過農業地理學、環境教育等野外實察課程,讓學生走出教室、實際體驗環境與地方產業現場。

地理實察 · 野外實察

  • 農業地理學:田中 279 農場實作,採收洛神花並體驗茶飲製作,實地觀察農業地景與生產活動。
  • 環境教育:校園開心農場土壤與植栽實作,於校園場域實踐環境教育課程。
  • 社區座談:走訪牛埔社區,聆聽在地產業與社區發展經驗分享。(請確認此說明是否正確)
  • 野外地形考察:海岸地形實察,觀察沉積岩層與地質構造,訓練野外判釋能力。(請確認此說明是否正確)
農業地理學
農業地理學
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
社區座談
社區座談
野外地形考察
野外地形考察

學程發展方向與重點

  • 觀光產業關鍵人才培訓:導遊領隊考試增能培訓、休閒農業實務個案教學體驗、旅行業訂位系統與產銷實務、觀光產業趨勢高峰講座,提高學生產業知識及實務操作技能。
  • 環境教育與觀光產業行銷:強化學生有關環境教育與觀光產業之行銷、活動及電子商務等規劃設計與經營管理課程,提升實務操作能力。
  • 產學合作與實習制度:與環境教育及觀光產業相關單位合作,建立實習制度,讓學生畢業後能立即就業、縮短學用落差。
  • 環境教育解說訓練:發展觀光遊憩教育,導入生態旅遊、深度旅遊及永續利用之概念與方法,兼具感性與知性。
  • GPS/GIS 應用:藉由衛星定位系統與地理資訊系統建立環境及觀光資料庫,訓練學生具備現代科技的規劃與管理能力。
  • 綠色資源管理:著重觀光遊憩與資源的永續利用,訓練學生繪製綠色生活地圖並規劃交通、飲食、購物等永續發展路線。

課程架構

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 15 學分,其中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均應各至少修畢 5 學分;標示*者為必修課程。

基礎課程

科目(學分/學時)開設系所
*觀光學(3/3)地理系
生態旅遊與永續觀光(3/3)地理系
環境生態與保育(3/3)或環境與自然保育(2/2)地理系/生物系
國家公園與世界遺產概論(3/3)地理系
生物地理學(3/3)地理系
休閒遊憩概論(3/3)地理系
台灣地理(3/3)地理系
管理學(3/3)企管系/財金系/會計系
地理資訊系統(3/3)地理系
休閒教育(2/2)公育系
環境倫理(2/2)生物系
多元文化通論(2/2)公育系
文化創意產業概論(2/2)美術系
臺灣文化導論(2/2)公育系
經濟學(3/3)地理系
個體經濟學(3/3)+總體經濟學(3/3)財金系
個體經濟學(2/2)+總體經濟學(2/2)公育系
經濟學(一)(3/3)+經濟學(二)(3/3)財金系/資管系/會計系/企管系
經濟學(一)(2/2)+經濟學(二)(2/2)公育系

進階課程

科目(學分/學時)開設系所
觀光地理學(3/3)地理系
地理實察(3/3)地理系
地理資訊系統應用(3/3)地理系
鄉土地理(3/3)地理系
生態學概論(3/3)生物系
文化人類學(2/2)公育系
地形學(3/3)地理系
氣候學(3/3)地理系
博物館學(3/3)美術系
社會、文化與媒體(3/3)美術系
文史 GIS 與數位典藏(3/3)歷史所

應用課程

科目(學分/學時)開設系所
環境教育(3/3)或環境教育(2/2)地理系/生物系
環境暨觀光遊憩解說(3/3)地理系
地理資訊系統運用程式(3/3)地理系
食物地理學(3/3)地理系
行銷管理(3/3)企管系
環境災害(3/3)地理系
台灣地形(3/3)地理系
觀光日語(一)(3/3)或觀光日語(二)(3/3)地理系
環境教育方法與設計(3/3)或環境教育活動規畫設計(3/3)生物系
活動規劃原理(2/2)公育系
消費者行為(3/3)財金系

註:

  • 本校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 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 15 學分,其中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均應各至少修畢 5 學分,所修學分須有 1 科(1 學分)(含)以上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學分數,方頒授學程修業證明書。
  •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辦理抵認,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認,由本學程委員會認定之,但採認他校所修課程以六學分為限。
  • 本學程課程得採隔年或不定期開課。
  • 其它修課事宜悉依本校環境教育與觀光遊憩學分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環境及觀光專業人才,提供學生跨院系之整合性學習環境,特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三條之規定,訂定環境教育暨觀光遊憩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由本校文學院地理學系主辦,並組成環境教育暨觀光遊憩學分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本委員會置委員至少 3~5 人,由學程設置單位推薦名單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之。

第三條 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地理學系及相關開課系所共同支援教學。

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惟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同意後取得修讀資格並將同意修讀名單彙送教務處存查。審核作業以每學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委員會決定後公佈之。

第五條 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各課程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課程分類請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第六條 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 15 學分,其中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均應各至少修畢 5 學分,所修學分須有 1 科(1 學分以上)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學分數,方頒授學程修業證明書。

第七條 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認,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第八條 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已符合該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九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十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列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取得修讀學分學程資格之學生並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向本學程設置單位申請學程修習認證,經學程設置單位及教務處審核通過,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唯前項所述學生修畢學程應修科目中,至少 1 科(1 學分以上)不屬於學生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輔系、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得由本學程設置單位發給學程證明書。

第十三條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予以承認,但採認他校所修課程以 6 學分為限。

第十五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系、院、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學程認證申請

完成課程架構中所規定學分後,請下載申請表填寫,並附上成績單送地理系辦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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